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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人社文〔2014〕84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作者: 发布日期:2014-09-10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香城创业计划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咸政发〔201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 宁 市  财  政  局 

 2014年819 

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香城创业计划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咸政发〔2013〕24号)文件精神,为明确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创业工作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和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专项资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应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具体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补助、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及水电补贴、各类创业先进表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与创业带动就业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创业工作情况,负责制订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支出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使用,各项创业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从当地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超出国家和省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利息,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为2年。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应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的申请报告、《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员汇总表》(附表2),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拨付给经办银行指定帐户。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对在当地创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3年内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享受扶持资金1万元。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补助应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的申请报告、《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指定帐户。

第七条  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补助。对留学归国人员到当地创办科技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和创造年税收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补助资金10万元。留学归国人员申请创业补助应持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补助的申请报告、《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本人《身份证》、《回国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外学历(学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录用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直接拨入申请者指定帐户。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万到10万元的扶持资金补助。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扶持资金补助应持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的申请报告、《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咸宁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表3),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批文、在孵实体法人《身份证》、在孵实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入孵化基地指定账户。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及水电补贴。对进驻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场地租赁补贴。具体标准为: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月不超过3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水电补助每月不超过50元,补贴时间为3年。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场地租赁及水电补贴应持创业孵化基地租赁及水电补贴的申请报告、《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咸宁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情况统计表》(附表3),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批文、孵化基地与入驻孵化对象签订的入驻协议(包括场租、水电费等约定)、在孵实体法人《身份证》、在孵实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孵化基地指定账户。

第十条  各类创业先进表彰。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创业先进单位和创业先进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标准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会议形式,奖励给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对于从事创业服务的机构,在开展创业项目的征集、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开展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创业工作有关会议、创业推广宣传等创业工作中所产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应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的申请报告、《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机构成立批文、相关创业服务费用证明材料,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创业服务机构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  其他创业补贴。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培训补贴等其它创业补贴的有关补贴标准、享受范围和申领程序按《湖北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劳社规〔201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凡已享受过市或县级财政部门相关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可享受省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补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挪作他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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